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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央视诉暴风案出现反转,北京高院再审判决纠正了一审二审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
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世界杯赛事节目独创性不高,不足以认定为类电作品,应认定为录像制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录像制品的认定,但提高赔偿数额。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从独创性有无以及“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两个要素阐明电影类作品构成要件。首先再审法院认为关于电影类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应当坚持定性而非定量分析,即应当以独创性有无而非独创性高低作为认定独创性的标准;其次,再审法院认为对于电影类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体系化解释,不应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局限的理解为电影类作品的固定要件。综上所述,再审法院认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而不属于录像制品。
近年来,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等问题争议不断,司法判决也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这给业界带来困惑,也不利于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该判决为体育赛事节目受著作权保护廓清了一些基本问题,但是否能得到相关各方的认可,仍待观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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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天